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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扩展,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者对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和范畴,如诉讼目的、诉讼结构、诉讼职能和诉讼价值等。这些概念和范畴均触及到了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正是得益于这些重大基础问题的研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不仅扎下了深厚的理论根基,而且其学科理论体系也日渐丰满起来。理论法学的特征在于以法学原理为基点来演绎其学科理论体系。当前能够反映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已进入理论法学阶段的显著标志,是一系列基本范畴的形成。这些基本范畴实际上是刑事诉讼法学各分支理论的浓缩,一经伸展将会构造出一座系统有序的理论大厦。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一直未将刑事诉讼条件纳入基本理论范畴的研究体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刑事诉讼关系、刑事诉讼状态等理论在我国研究的不够充分,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诉讼条件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是以刑事诉讼关系说和刑事诉讼状态说为逻辑起点的。对于刑事诉讼条件的研究不应孤立地进行,而应与刑事诉讼关系等理论范畴的研究结合起来。因此,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诉讼条件理论的提出与形成,着重分析了大陆法学者有关诉讼关系、诉讼状态的理论及刑事诉讼的实体层面与程序层面相区分的理论。 刑事诉讼条件是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范畴,也是大陆法系国家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一个术语。明确该术语的内涵有利于确立其研究范围,避免将非本范畴的内容纳入研究视野。所以第二章主要界定了刑事诉讼条件的概念,并对与之相关的概念,如起诉条件、处罚条件、各个具体诉讼行为的条件等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在此基础上,第三章对诉讼条件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了理论分类。刑事诉讼条件的本质在于维系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欠缺时法院不能作出实体判决,只能以免诉、不受理或管辖错误等形式判决来终结已经产生的诉讼关系。为此,第四章阐述了诉讼条件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效果,以及发生诉讼条件欠缺的竞合时程序上应该如何处理等问题。诉讼条件是否存在需要通过审查才能确定,因此,本章从审查的时间及事物标准、审查程序及证明方式等方面论述了审查诉讼条件的相关程序问题。 第五章将刑事诉讼条件理论与我国刑事诉讼相联系,指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诸多弊端都与刑事诉讼条件基本理论范畴研究的缺失有关。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