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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运动引进我国已有32个年头,我国近九成的高尔夫球场采用会员制的经营方式,售卖会籍成为维持高尔夫球会运行的主要经济来源。自2004年以来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高尔夫行业的发展一直受到限制,一手会籍的数量锐减,反而推动了二手会籍市场的活跃。但是二手会籍在市场流转中,遭遇不少阻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会籍转让程序混乱。根据行业惯例,高尔夫会籍转让必须经过经球会允许才能转让,然而球会在审核转让资质时,标准不明确。另一方面,二手会籍与一手会籍所享受的会员权益不一致,二手会籍很难享受到与一手会籍相等的权益,并且这些限制在会员章程中还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法院在处理高尔夫会籍纠纷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进行规制,但高尔夫会籍具有保本收益的特殊性,完全套用法条并不能完全解决法律纠纷。因此,通过对“转让问题”进行分析,不仅能够充实对会员卡的研究成果,也为解决现实纠纷提出相关的建议。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和实证分析法对高尔夫会籍转让问题进行研究。创新点:首先体现在视角创新,以高尔夫会籍转让为切入点,通过球会和中介转让两种途径为线索,分析所涉及的不同合同法律性质。其次,对高尔夫荣誉会籍的性质,界定为具有半营利性和身份性的特征而不能转让。在政策影响下,会员权益的救济方式。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高尔夫会籍转让的概述。概括出高尔夫会籍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会员在球会的地位不同,并且取得会籍的方式多样。在此基础上界定高尔夫会籍与会员卡转让和债权转让的异同点。高尔夫会籍的升值价值是一般会员卡所不具备的,并且涉及多方主体,转让更加复杂。与债权让与的辨析中,主要体现在会籍转让合同中,合同生效的要件是登记,并非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转让合同即可生效,双方必须在球会进行登记,债权才发生移转。而债权让与除非法律法规规定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否则无须采用特别的公示方式。第二部分是研究高尔夫会籍通过球会转让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在个人会籍和单位会籍两种情况下进行讨论,个人会籍下的按揭会籍作为新型会籍模式,被球会划为不可转让,对此提出质疑,并结合分期付款合同中所有权的转移的理论进行分析。单位会籍的转让研究主要集中在受让人的主体资格和公司破产注销下的会籍转让趋向。第三部分研究的是高尔夫会籍通过中介转让的合同性质和法律关系。通过分析三种不同的学说得出居间合同说之结论。列举了会籍中介作为居间人的义务,并以此讨论球会和会籍公司分别作为居间人对会籍转让的法律影响。第四部分主要研究因政策导致会籍转让价值变动的救济方式。分别从实际履行、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介绍了我国现有法律的有关条款,并结合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借鉴最新出台的上海市关于房产价格暴涨,违约数量增多的解释,呼吁更好地保护会籍转让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建立完善的行业标准,推进高尔夫事业的发展。通过对高尔夫会籍转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以会员权益为先。当法律法规不明确时,要遵循国际惯例和行业标准,充分保护会籍转让双方的正当权益,有利于高尔夫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