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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市场化环境治理手段,在世界各国治理环境污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也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并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市场。但由于我国环境法公法化的调整机制的束缚以及法律依据的缺失,使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无法取得应有的效果。这就使人们的目光开始转向排污权交易的基础——排污权的研究。我国学者对排污权的研究涉及多个领域,包括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行政法、民法等学科。本文着重从民法物权角度,并借鉴其他领域研究成果,对排污权的法律定位和排污权制度的构建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2万多字:第一部分为排污权的法学内涵。本部分主要从排污权的概念、排污权存在的形态和排污权与相关概念的辨析三个方面全面阐述排污权的内涵:首先,在回顾和反思学界对排污权定义界定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排污权的法学概念;其次,从权利形态上分析排污权在我国处于应有权利阶段并且应该上升为法定权利,更好地指导实践;最后,分析排污权与环境容量、排污权与行政许可证的关系,明确环境容量是排污权的客体,行政许可证是排污权的权利凭证。排污权法学内涵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入了解排污权的内涵与外延,而且为下文排污权作为准物权进行制度构建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为排污权的法律属性。排污权的理论舶来自美国,我国对排污权的研究较晚,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学界关于排污权的属性并未形成统一观点,目前,学界内的观点主要分为环境权说、无形财产权说、用益物权说、准物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等。笔者在充分分析研究学界不同观点基础之上,认为排污权之所以可以交易,是因为其具有财产权属性,可以创造经济价值,又因其具有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双重属,是具有公权力色彩的私权利的特殊权利特征与准物权契合,因此应将其纳入准物权之中。第三部分为排污权作为准物权的现实障碍及克服。本部分为三小部分,第一小部分指出排污权作为准物权所遇到的障碍,即排污权纳入准物权体系有悖于物权法定原则、排污权客体环境容量不符合物权法中对“物”的要求、排污权作为准物权与物权的排他性存在冲突。第二小部分详细论述了排污权作为准物权的理论支撑,即物权社会化和物权生态化理论为排污权作为准物权进行制度化建设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准备;第三小部分为排污权作为准物权的现实依据。理论的价值在于指导实践,仅有理论不足以全面论证排污权的物权属性,因此,本节在前文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在物权生态化的时代背景下,物权法定原则已不适应社会的需要,应适时拓展物权客体的范围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排污权作为准物权的一种克服了障碍,提供了现实依据。第四部分为排污权作为准物权的制度设想。明确排污权的法律定位不是为了将其束之高阁,它作为一项权利的价值和生命在于指导实践,因此对于排污权的制度设计变得尤为重要。本部分首先研究了归属于准物权的类物权以往的立法模式,我国立法实践中,准物权的立法模式是将准物权纳入物权法中进行权利宣示的规定,并制定特别法进行具体的详细规定。因此,排污权作为准物权也应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在我国《物权法》的用益物权一章中作一般性规定,再制定专门的特别法对排污权作具体规定。最后在前文基础之上提出排污权作为准物权进行制度化构建的内容,包括排污权的主体、客体、权利构成、效力,以及排污权的取得、流转、消灭等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