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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与进步,我国的司法环境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是检察系统内设机构进行的一项改革,是其内部职权的重新组合,更是对捕诉关的新探索,该机制于2019年1月在全国检察系统中正式实施。同时,也正是因为此次改革涉及到捕诉关系的敏感问题,受到了学术界与实务界深切而广泛的关注并产生了争议。捕诉合一办案机制不是无端产生的,主要是为了应对当下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办案质效不高等问题,顺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需要,同时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在检察实践中已经取得了良好的运行成效,从试点运行的实践情况来看,其有效的提高了办案效率并强化办案质量,加强了监督制约,审前羁押率也下降明显。但是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逮捕权被滥用、内部监督被削弱、影响检察机关中立性与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风险,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权力的过于集中,缺少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通过比较分析域外国家捕诉关系的配置与域外国家批捕权的归属的问题,作为“他山之石”,能为我国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的运行提供有价值的经验可供借鉴。优化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的关键在于,在理念上应当重视人权保障、兼顾案件的质效;在程序上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审查逮捕的司法审查,探索审查逮捕的诉讼化改造,赋予被追诉人对于逮捕决定的异议权,并且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共同推进,要建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完善现有的考评制度,并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落实;将健全检察引导侦查办案机制的着重点放在在适用范围、引导措施与引导效力三个方面,来共同防范冤假错案;同时,组建专业化的办案团队与加快人才保障机制建设,多角度、全方位地优化捕诉合一办案机制,以确保其高效地运行,以契合法治社会建设这一宏大的时代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