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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指生效判决执行前,持续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特殊强制措施,也是各国刑事诉讼中广泛采用的最为严厉的一种人身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逃跑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等行为,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为有效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同时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遭到司法行政机关的任意侵犯,现代法治国家大多建立了针对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由国家裁判机关通过事先或事后的司法审查活动,对国家侦查机关和控诉机关实施的限制或剥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追诉行为进行裁判,以将未决羁押的决定纳入诉讼轨道,并使羁押得到持续的司法审查。但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羁押不是法定的强制措施,只是拘留和逮捕后持续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起独立于逮捕的未决羁押制度。因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拘留和逮捕都是由追诉机关单方面做出决定,较少受到外部制约,加上缺少专门的羁押审查程序,逮捕决定等同于羁押决定,所以任意羁押、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看守所人满为患等问题屡屡出现。这不仅极大侵害了犯罪嫌疑、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更使我国的司法秩序遭到破坏,司法权威受到挑战。要加强对未决羁押制度的法律控制,就必须引入针对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程序。在这一程序的构建过程中,对未决羁押审查程序的主体加以重构是关键一环。本文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未决羁押司法审查程序的主体进行比较分析,剖析了我国相关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重构我国未决羁押审查程序主体的总体思路,以期通过主体的重构对我国羁押司法审查程序的改革提供有益借鉴。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从未决羁押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刑事诉讼中未决羁押司法审查的含义及将未决羁押的审查加以司法化的意义,并进而提出未决羁押司法审查程序中的主体的概念及明确未决羁押司法审查程序主体的意义。第二部分对未决羁押司法审查程序的主体进行了域外考察,主要从逮捕的司法审查程序主体、司法听审程序的主体、司法审查救济程序的主体三方面对英、美、德、法、日等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审查主体进行了比较,并对其中的共性加以总结。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未决羁押审查主体的现状及理论界关于审查主体设置的争议,并加以评析,进而得出制定我国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程序,重构未决羁押司法审查的申请、审查和救济主体是我国未决羁押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第四部分进一步分析重构我国未决羁押审查程序的主体面临的现实问题,并通过对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分析,提出构建羁押审查程序主体的总体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