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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的发展和职能的转变,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的职能不断的扩大和细化,导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因为利益之争而引发的摩擦不断加剧而形成的行政纠纷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也不断地发生,而行政诉讼只能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行政纠纷,很大一部分行政纠纷在我们国家目前解决的还是以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但是由于目前以各种行政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整体性研究还不够透彻,也暴露出了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法方面的一些不足之处,也造成这些机制在解决行政纠纷时都或多或少的存在某些弊端,于是研究它们,指出不足并加以完善促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深入就成了本次论文的主要目的。笔者通过前往基层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进行调研,了解行政纠纷的发展现状和解决方式的社会调查;查阅现有国内外有关结合合作治理与在行政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的学术观点、学术动态,特别是行政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资料,并对其进行分析和整理,找出了合作治理与在行政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和谐关系。文章分了四个部分,对笔者所收集到的材料和想法进行了整理,采用层层递进,用由点及面的方式,对合作治理视野下的行政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进行分层次的研究和探讨,用实证分析、对比分析、借鉴以及自我创新等方法对论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引言部分浅谈了行政诉讼法的困境,第一部分介绍了行政纠纷的概念和特点及其法律特征,对诉讼机制和非诉讼机制进行了比较分析,阐述了行政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在解决行政纠纷解决体制的地位和作用,论证了该机制的正当性,并将该机制与合作治理是否具有关联性进行了表述。根据合作治理对行政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提出的要求,在文章的第二个部分笔者以行政调解、行政复议、信访制度和行政申诉较为常见的行政纠纷非诉讼解决机主要制度为例子进行阐述,分别根据他们的特点指出存在的缺陷和完善的建议,提出了各种非诉讼解决方式衔接上的问题。笔者用了第三个部分的全篇对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非诉讼解决机制进行了介绍和一番比较,指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对我国的有益启发,也为目前我国的行政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提供了一些先进的经验和值得借鉴参考的地方。在文章的第四个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构想,一是理顺非诉讼解决机制邀请第三方组织参与到大调解当中来,提出根据目前我国的行政纠纷的形式设计出或者整合出尽量多的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以满足现代社会对于各类型行政纠纷的化解机制是重要的,从程序和范围上理顺我们国家的非诉讼机制和诉讼机制的前后顺序是关键。而第三方组织目前在处理纠纷的作用也在日益增加,邀请他们进入到体系中来将会更好的更彻底的解决处理好行政纠纷。二是将公正制度引入行政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由于公证历来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针对土地征用、拆迁过程中对补偿事项没有达成协议而引发的纠纷方面提出了公证制度参与其中可以起到制约和监督作用这一新想法。三是整合我国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建立多元化的行政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既是本文的结论同时也是亮点,在本段中笔者提出构建这一体系要着力在解决行政争议的体制和机制上下工夫,努力建立一整套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讼方式相互补充、相互衔接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还要出于我国的实际国情和据当前案件变化情况、当事人状况,积极探索案件调解及和解使用范围的扩大,使调解、和解在案件处理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及时修改《行政诉讼法》建立高效、公平、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是极为必要的。四是制定出台《行政程序法》,灵活运用申诉和仲裁,行政程序法律化有利于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在源头上解决行政纠纷的产生,加强行政申诉和行政仲裁的公正性是灵活运用他们的基础。五是强化行政纠纷诉讼解决机制与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衔接和支持,现阶段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可以通过多种途径选择,当然最优的选择方案则是通过立法的完善,构筑理性、合理的制度,之后按程序开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