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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规范的有效性问题一直是实践哲学研究的内容之一。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到功利主义,再到近代古典哲学的康德,这一问题的内涵一直是伦理学中讨论的重点。在亚里士多德那里,道德规范表现出一种生存——伦理意义上的品格;在功利主义那里,道德规范是一种带有按照明智的智慧,从效用的角度出发,用一种实用的策略、技术和手段追求目标的工具理性的烙印;在康德那里,道德规范更多的表现出一种道德——实践层面上的意义和功能。哈贝马斯在Justification and Application中第一部分就讨论了伦理学的这三个源头,详细论证了实践理性的实用意义、伦理意义和道德意义,从实用问题(合目的性)、伦理问题(善)、道德问题(正义)三个方面来展开实践理性的具体应用。作为规范伦理学的坚守者,哈贝马斯显然更倾向于从道德——实践层面来研究道德规范的有效性问题。他认为,道德律令的“应然”范畴指向一种自由意志,这一自由意志根据自我规定的行为法则而具有特殊意义。①只有这种意志是自主(只有被道德洞察力所指引的意志,才是完全理性的,可以被称为自主的。②)的,因为它完全是由道德共识所决定。在道德法则有效性的视野内,实践理性对意志的限制既不是通过偶然的爱好,亦非通过生活历史和个体的认同来界定自我。“只有当从道德角度来考察这些利益格局和价值取向是否与所有其他人的利益格局和价值取向互相吻合的时候,意志才从他律的决定性当中获得了解放。”③“每个人都必须接受所有他者的视角,以便检验一个规范从任何一个人的角度来看是否得到了所有人的接受。这是一个追求沟通的理性话语语境。”④由此可见,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学遵循了康德的伦理学传统,从实践理性的道德层面上来思考如何解决规范普遍有效性问题。因此,话语伦理学可以说是康德伦理学在现代的重构,但另一方面,虽然哈贝马斯与康德在道德原则、伦理规范普遍有效性以及道德哲学的认知主义立场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但这并不能掩盖哈贝马斯与康德两人在探究方式、视域上的分殊。这是他们的区别,表明了话语伦理学对康德伦理学的超越。对于现代道德哲学,特别是在后现代语境下道德混乱的局面下,话语伦理学的提出,为道德行为纷争提供了一种解决路径,使道德实践规范获得了一种普遍的理解。当然,不可否认,话语伦理学由于其内在的预设前提,使得自身打上了乌托邦的理想烙印,并且在后现代语境下面临着道德怀疑主义、相对主义、异质多元论等等一系列的挑战。无论如何,哈贝马斯在当代高举规范伦理学的大旗,对道德普遍主义进行了强有力的彰显,表明了哈贝马斯企图逃离现代性困境的一种努力和理性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