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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经济高度一体化的今天,证券市场作为大规模资金全球化流动的场所,对全球经济的繁荣稳定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性金融风暴再次明确表明了证券监管的重要性。有鉴于此,随着全球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世界各主要国家日益认识到行政法制在证券监管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证券市场的新情况,不断适时调整本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当今世界的证券监管模式大致可分为政府监管主导型和自律监管主导型两种。美国、英国、德国等作为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证券市场历史长、规模大,监管法律比较完备、制度比较严格,具有典型性。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才基本建立起证券监管行政法制,确立了以中国证监会为核心的覆盖全国的证券监管体系,之后仍然不断作出各种微调。中国证监会在设立之初的本意是成为独立监管的机构,但受限于我国的国情,中国证监会一直未能发挥出独立监管机构的优势,造成一系列的理论不协调和现实尴尬。完善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首先应从中国证监会入手,改革其行政法律地位是关键。只有明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法律地位,才能对该地位产生的职权进行规范,进而达到约束中国证监会、有效进行市场监管的最终目的。对中国证监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进行改造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应加强其独立的法律地位,防止行政机关对其施加过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为适应中国证监会的独立监管地位,有必要对中国证监会的职权进行重新构造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