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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制度问题是刑事诉讼法中存在争议比较多的一个问题。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国家。但是,1972年英国法律界对沉默权规则提出了重大改革的建议,当时改革并未能成功。经过近20年的讨论,英国终于通过法律对沉默权的行使做出了重大限制。而在20世纪末,英国又对该项限制性法律做出了新的解释,重申和巩固了沉默权在英国法律中的地位。一个问题能够在历史上引发这么多的争议,一个古老的问题能够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作为改革的一项内容,本身就说明了这个问题的生命力以及对其进行研究的必要性。沉默权制度在英国从萌芽到最终确立经历了三个阶段:从13世纪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形成到1568年为第一个阶段,这是沉默权制度的萌芽阶段。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形成,使英国走上了一条与欧洲大陆截然不同的法律发展道路。也就是从这时起,沉默权制度的星星之火开始点燃。当时的一些思想家为了反对纠问式的“依职权宣誓”程序,首先提出了“不自我控告”的主张。这些主张和思想本身就是沉默权的最初萌芽。而英王亨利八世与罗马教廷的决裂及宗教改革则在客观上使英国沉默权制度的发展取得了抵制纠问式诉讼程序的阶段性胜利。这一时期的沉默权还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层面上,在沉默权制度的发展历程中,这点进步或许是微不足道的,但这毕竟是沉默权制度在确立的道路上迈出的第一步。从1568年到1688年是沉默权制度确立的第二个阶段,也是沉默权制度在英国初步确立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人们争取沉默权的斗争就从第一阶段时的普通法法院与教会法院之争,转变为普通法法院、议会与国王管辖下的高等委员会之争了。沉默权也由第一阶段的道德权利上升为这一阶段的法律权利。李尔本案和“七主教案”后,沉默权制度在英国初步确立下来。从1688年到18世纪末19世纪上半期是第三个阶段,沉默权制度最终在英国确立下来。这是辩护律师大量介入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的刑事构造形成后的结果。通过一系列的议会立法,沉默权制度最终在审判程序和审前程序中确立下来,沉默权也最终从一项法律权利转化为被告人所享有的现实权利。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由英国普通法传统、罗马法和教会法构成的大陆普通法传统、《大宪章》和英国古老拉丁格言共同构成的沉默权的法律思想渊源;英国独特的政治制度;启蒙思想的影响等因素都是促使英国最早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原因。而英国独特的政治制度则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英国沉默权制度的确立过程历时700多年,这一过程也是人民争取自由和民主权利的过程。同时,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司法制度走向了文明。在这一过程中,贯穿着纠问式与弹劾式刑事诉讼模式、“被告人说话”与“辩护律师检验起诉”刑事构造之间的斗争以及普通法法院与教会法院、普通法法院和议会与宗教特权法院之间的斗争。可以说,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是文明的胜利,也是理性的胜利,是法治社会秩序的产物,也是法制现代化的标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