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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世纪以来,人们对社会诚信(包括政府诚信)的呼唤,已经成为社会舆论和社会思潮的最强音。事实上,政府守信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而且也是如何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然而,在我国扭曲的传统文化和异化的“官民”关系的交互作用下,政府诚信正在经受着严峻的拷问,即便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政府的诚信并未成正比的强化。因此,诚信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确立和地位的确定,乃是当下我国行政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已明确把诚实守信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而理论界对于是否应当把诚信原则引入行政法领域,还存在歧见;对于诚信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之间的关系,学说各异,还有待于厘清;对于如何架构行政法上的诚信原则,还有待于探索。在行政法上确立诚信原则,是现代行政行为理念的召唤,是打造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并最终实现法治政府的内在诉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终极需要。确立行政法上的诚信原则,不但有着现实的必要,同时也符合行政法自身运动的规律,作为一门新兴的部门法,行政法的各种理论都在不断的探索和完善之中。质言之,基本原则的完善是行政法作为部门法成熟的标志。本文主要有四部分构成,首先揭示了诚信原则的道德内涵、法律底蕴及行政法解读;第二部分为行政法诚信原则的确立,主要论述了这一私法中的“帝王条款”如何通过行政法学者的努力,从民法领域向行政法领域渗透,它存在于行政法上的根据;第三部分为该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展开,主要从行政主体、行政立法、具体行政行为的角度分析、论证诚信原则存在于行政法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当中,并体现为不同的次原则,进而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以反思;第四部分从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衡平理论的建立、法律的稳定性、打造法治政府、公民权利、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论述了行政法确立诚信原则将会带来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