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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老龄化趋势的纵深发展,西方国家纷纷探索基本养老之外的养老方式,住房反向抵押制度成为各国解决养老问题的一项选择,即符合一定条件的老年人将其自有房屋抵押给金融机构以获取部分养老金,该制度在国外发展较为成熟,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养老压力。目前我国已是一个深度人口老龄化的国家,社会公共养老的服务资源十分短缺,家庭养老供给能力也严重不足,因此,有必要引入西方国家的该项制度,成为我国养老补充体系的一部分。与国外常见的反向抵押贷款模式不同的是,我国采取了保险模式。我国从2014年开始该保险的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经面向全国。然而,通观该养老保险的政策实施情况和试点发展现状,效果还不尽如人意。相关法律和制度并没有充分顺应试点的推动进行修改,实际运行过程中也产生了新的法律问题。而且,这些法律问题己经成为该养老保险发展的瓶颈。鉴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该养老保险展开深入研究,并且进一步作出相应的制度改进。论文首先对住房反向抵押保险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通过论述住房反向抵押保险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其法理基础,形成对其直观的法律认识。该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反向抵押商业养老保险,在主体、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数额及担保期限等方面都有其独特性。法律基础方面,学界对于反向抵押权的理论基础争议较大,有抵押权基础说、让与担保说等观点。但通过深入分析,抵押权基础说以及让与担保说从内容和实质上均不能很好地契合反向抵押制度,而学界的“后让与担保理论”具备引入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通过对相关政策的演进以及试点情况的梳理,较为全面地展示出该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尽管该保险的投保人数并不多,但潜在的市场却相当广阔。分析该保险在当前的法制困境,可以发现该保险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着土地使用期限的障碍、主体资格受限、可抵押房产范围狭窄、保险双方权利配置不平衡以及相关监管制度和利益保障机制缺失等法律问题。住房反向抵押制度作为一项舶来品,在国外已有数十年的探索历程。美国是住房反向抵押市场规模最大和最为成熟的国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日本率先采取信托模式开展住房反向抵押业务,具有相当的创新性。本文便以美国和日本作为典型,比较两国模式实践的优劣,对于完善我国住房反向抵押保险制度、丰富反向抵押业务的发展形式,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于该保险制度的完善,系本文写作的重点。无论是协调立法还是法律关系的构建,笔者在借鉴域外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在解决土地使用期限续期的问题上,提出将“自动续期”视为续期无需申请且免费,同时在有关部门对“自动续期”作出解释之前,考虑到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会对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生阻碍,建议房产评估价值应视建设用地使用权余期而定;二、在主体制度方面,可考虑对夫妻共保人的年龄作放宽要求、将担保人扩大至投保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以及扩大经营主体的范围,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机构和银行合作开展业务;三、在客体制度方面,建议逐步放开设押宅基地房屋的流转、设置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一方的“强制购买义务”;三、在权利配置上,建议关注投保人知情权、房屋处分权,允许保险双方约定房屋增值收益权的分配以及赋予投保人保险金领取方式的选择权来平衡双方权利;五、在完善相关监管和激励保障制度上,要注重完善法规政策、设立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通过增大税收优惠力度来为住房反向抵押制度的运行提供实际的支持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