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效力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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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合同法》第286条首次规定工程款优先权制度以来,该优先权制度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对于工程款优先权的性质、行使期限、适用主体等已有相对统一的意见。但对于承包人放弃工程款优先权的效力问题却很少有人关注。本文从一个具体的案例出发,提出了效力问题的争议焦点,对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所持的各种观点及理由进行了理论分析,在阐释承包人放弃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后果的基础上,结合《合同法》第286条的规范性质与承包人放弃工程款优先权对建筑工人利益的影响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总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案例的事实概要及争议焦点。该部分主要对案例事实进行客观的描述,总结出该案的争议焦点: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放弃行为的法律效力。第二部分,对“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放弃行为的法律效力”的三种观点及其理由进行理论分析。针对承包人放弃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效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诠释,其中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放弃工程款优先权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该观点从民事权利可以自由处分、放弃行为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等进行论证;第二种观点认为承包人放弃工程款优先权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因为放弃行为有违优先权的立法目的、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第三种观点认为承包人放弃工程款优先权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要坚持以内容看效力的思路,区别对待不同的情形。第三部分,对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放弃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该部分主要从优先权顺位变更的角度分析放弃优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承包人对发包人作出放弃工程款优先权属于优先权顺位的绝对放弃,对发包人的抵押权人作出放弃工程款优先权的承诺属于优先权顺位的相对放弃。第四部分,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放弃行为的效力进行认定及本案的评析。通过结合《合同法》第286条的规范性质与放弃优先权对建筑工人利益的影响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承包人放弃工程款优先权以有效为原则,以可撤销为例外;进而对本案判决进行评析,认为法院的判决并非完全正确,应当给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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