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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自治是我国城市发展到今天所面临的一种可行的选择,社区作为一种新型组织形态在我国社会客观存在。基于法律的滞后性,社区自治组织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和组织章程的缺失,导致社区的自治在法律渊源上缺乏足够的支持。在社区自治主体方面,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是我国现行宪法所明确赋予。随着历史上“单位制”的基层管理模式的加强,居民委员会职能行政性的强化和自治性的削弱也逐渐体现,以至于传统居民委员会的治理模式并未真正在社区治理方面体现其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导致了居民委员会自治组织性质的严重偏离。改革开放后,随着传统“单位-街居制”的衰落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住房制度的变革,城市居民开始从“单位人”向“社区人”进行转变。与此同时,商品房小区的迅速扩张和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使得代表商品化小区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和代表不同社会利益的社会中介组织异军突起。多元社区治理组织和自治需求的突现,使得传统单一的、以居民委员会为治理主体的社区自治模式已不符合当前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建设与发展。社会学科的本质在于通过对社会现象的观察,分析并把握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从而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的径路。笔者在确立和承认新型的社区组织形态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前提下,结合社区自治的相关理论,以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视角探求社区治理的背景和社区自治的权力来源。通过对居民委员会的兴起和发展进行历史回溯,观察分析了如今居民委员会的行政性困境和边缘化危机。分析当下各社区自治主体的类型和相互关系,以及各个典型的社会自治组织在社区自治中的角色与法律地位,明确各社区自治主体的法律定位与功能。笔者立足于宪法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角度和宪法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的核心精神,思考如何将各社区自治主体的利益诉求集合成一个适合现代社区发展的社区自治组织,以更好的回归宪法精神和完善国家治理结构,并试图提出一个对该社区自治组织与居民、政府之间相互关系进行协调配合的立法建议。本文属于立法建议性研究,并非是提出一个详尽的制度方案以适应所有城市社区的自治建设。笔者旨在于通过对现行社区治理主体混乱状况的分析,试图以法律的视角厘清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本来关系,明确社区自治主体的法律地位,最后期望通过提出立法建议以构建适应现代城市社区发展的制度模式,更好的回归宪法精神。文章除了绪论和结语外,包括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回溯中国基层自治组织的历史沿革,归纳居民委员会的兴起、发展的历程,结合居民委员会行政化和边缘化的现状,探求居民委员会的发展危机。结合“社区制”的形成因素,阐述我国“单位-街居制”的衰落和“社区制”兴起的缘由。从历史沿革角度描述关于社区自治的背景以为后文作下铺垫。第二部分:立足于城镇化的发展所带来基层社区组织自治需求的产生,阐述社区自治的权利来源及内容,辨析社区自治权的法定和非法定的行使主体。从推进基层自治的社会治理理论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诉求中,点明城镇化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带来了基层自治需求的勃兴。此外,对当前各个社区自治组织的角色和法律地位进行探析,具体分析不同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差异,试图在宪法的框架下寻求真正适合行使由宪法赋予的社区自治权的主体。第三部分:即文章的措施阐述部分。笔者以立法建议性研究的思路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即成立一个继承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并集合各个自治组织利益诉求的新型基层自治组织——社区治理委员会。作者通过提出制定《城市社区自治法》以对社区治理委员会的行为和地位加以明确规范,通过完善符合城镇化发展的社区自治法相关的配套制度,对城市社区自治提供可靠的法律法规保障。笔者也欲建议能够通过自下而上的改革以至最终能够在宪法中赋予社区治理委员会以自治权,确立社区治理委员会的宪法地位,真正实现居民的社区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