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寻衅滋事罪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是争议较大的一个罪名。在流氓罪没有被废止之前,寻衅滋事是其犯罪行为方式之一,1997年《刑法》的修订中,废止了流氓罪并设立了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又对其进行了修正,随后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出台了关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和量刑指导意见,但是在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在寻衅滋事罪定罪的司法实践工作中,因其犯罪行为方式与其他相关犯罪存在交叉重合情况,比如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的界限划分模糊不定,容易混淆。通过研究解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明确了其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流氓动机”要素和犯罪的复杂客体等观点主张后,可以明确划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相关犯罪混淆的问题,对于某种行为是否为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也可以进行客观正确的判断。关于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也有必要明确理解利用信息网络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类型及认定问题,以便寻衅滋事罪在网络空间的应用。对于网络空间是否可以理解为公共场所的争议,网络空间应该理解为公共场所,这样才能发挥寻衅滋事罪在虚拟网络世界中打击造谣、传播虚假信息等犯罪行为的功能作用,进而维护网络空间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司法实践工作中判定一个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后,那对其的量刑工作也需要认真对待。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量刑指导意见等的规定,结合寻衅滋事罪本身的特点,对寻衅滋事罪案件判定正确的法定刑幅度,明确两款刑罚幅度的裁量标准,最终实现罪责刑的相适应。在对寻衅滋事罪案件量刑时,在坚持规范化的量刑方法前提下,结合寻衅滋事罪案件的犯罪事实情况,确定其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因为寻衅滋事罪本身属于较轻的犯罪,所以在对其量刑时,在其符合缓刑和免除处罚的条件时,应积极适用两种刑罚方式,这样既可以发挥两种刑罚方式的功能,也能实现刑罚的教育改造目的,最终实现预防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人再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