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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国颁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按《条例》的规定,我国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鼓励其设立或将现在的分行转制为中国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由此,外资银行的全面涌入、国有商业银行股改的进一步深入以及民营银行规模的不断扩大,势必加剧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态势,造成我国金融环境的复杂化。我国比在任何时候都迫切需要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以保障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
本文旨在通过对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探索,在充分借鉴国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现实条件,提出建构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安排。全文主体内容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概述。本章从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分类三个方面全面介绍了存款保险制度,笔者认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选择。
第二部分是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比较研究。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国外有着相当时间的运作历史,已经形成了一个成熟的体系。通过对其制度的比较分析,可以为我国制度建构起到很好的借鉴和示范作用。通过比较,全面论述了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第三部分是我国构建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在必要性方面,笔者认为,如果我国不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将会导致银行挤兑危机、银行破产等严重问题;在可行性方面,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条件。
第四部分是创建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之立法构想。从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存款保险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定位、存款保险对象、存款保险事故、存款保险的投保方式及费率等方面全面论述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想。
笔者认为,应该设置一个由政府、央行和商业银行共同出资组建一个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来为我国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