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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激增,由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更加频繁的发生。当事故发生时,如果机动车的实际驾驶人并非所有人,就会引起认定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的争议。机动车静止时并不属于危险物,其危险来源于与人的驾驶行为之结合,因此机动车侵权有别于一般侵权,既是物的侵权也是人的侵权。出借人对于借用人使用车辆可能带来的危险应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出借时必须尽到充分的审慎义务,对这种义务的违反,即为出借人承担过错责任的依据。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案例入手引出本文的议题,即在出借机动车情形下造成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出借人责任承担方式的分歧。同为出借机动车而产生的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不同案件中出借人所承担的责任形式却大相径庭,由此延伸出法律思考,这种分歧产生的主要原因以及域外的相关规定对解决分歧的启示;第二部分阐述了机动车出借人责任承担方式的立法变迁,《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出借人责任的认定规则更加完善,但尽管规定趋于明确,对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仍然引发了学说争议;第三部分从法理角度逐一分析各责任学说的不足,同时论证笔者的观点,即过错出借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更为妥当;最后总结由出借人承担按份责任的合理之处和意义,以期在实务中解决此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