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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劳动法已经发展成为兼具公法和私法特征的部门法律,很多国家将劳动法视为社会法的重要支柱。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劳动力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愈发频繁,涉外劳动关系也随之成为需要正视的问题,涉外劳动合同的规范问题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因为涉外劳动合同具有“涉外”的特殊性,因此对于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成为处理涉外劳动关系和解决涉外劳动争议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先后出台实施《涉外经济合同法》《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等针对涉外劳动合同作出相关规定的法律规范,期间从一律适用强制性法律规定到确立以冲突法原则解决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体现了我国立法水平的提升和对国际惯例的融合与思考,这在我国立法道路上是一次巨大的进步和跨越。但在进步的同时我们不应当忽略该法律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实践中,由于劳动者强制性规范而适用我国的法律导致获得赔偿与适用外国法律相差甚大,部分在境内的劳动者劳动权益如何保障等问题依然层出不穷。因此如何将涉外劳动法律合理规定以确保相关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鉴于涉外劳动具有“涉外”的特殊性,本文首先对涉外劳动关系在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进行界定,并将涉外劳动合同主要分为劳动者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两种情形。其后,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的涉外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分析总结,得出我国在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中做出的规定更多的是具有原则性质,而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的处理缺乏具体规定,因而在操作性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总结了域外在涉外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这一问题上的相关制度设计,并论证其借鉴的意义所在。通过总结,可得出域外的制度设计大部分都允许当事人选择,且一般分为当事人是否做出选择两种情况,主要采用的原则是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弱者保护原则、最密切联系地原则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不仅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越来越多,同时国内对国外人才的需求也是不断增加,实践中需要立法上采用当事人能够自主选择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为基础,其他多种原则并用的方法,达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也为当事人选择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最后,本文对涉外劳动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在理论依据上,笔者认为可以采纳合同分割理论,根据合同不同条款的性质,适用不同的原则和连接点;在法律框架上,笔者认为可以在劳动合同法中,加入涉外篇,在该篇中,引入有限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地、弱者保护等原则,同时加强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国际间的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