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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提出,为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指引了方向。检察机关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强化起诉力度,具有维护司法公正、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补充强化环境政策的价值和功能。“公益诉讼一小步,环境保护一大步。”作为环境保护的一种创新机制,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发挥着其他机关和组织不可替代的优势。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介绍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及本文创新点;第二部分是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概述,包括公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且在理论上对其进行分类,并且介绍了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与模式及诉讼案件来源。第三部分从理论基础和实践需要及可行性三方面分析检察机关是否应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四部分,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域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归纳其特点,并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对比,从而完善我国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第五部分,是介绍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其中主要包括检察机关讼诉主体资格问题,检察机关权利义务不对等,检方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等等,以及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源。第六部分是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解决现存制度当中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制度,检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权利义务平衡制度,我国检察机关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制度的建议使得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到最终的完善。检察机关由于自身的法律监督地位,以及其具备优于其他诉讼主体的软实力,再加上诉讼理论的创新、司法实践的助推、立法的肯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前途光明,笔者希望通过此文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些参考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