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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它通过对市场竞争的维护,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本文论述的主要内容就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反垄断法中的适用。笔者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社会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考量各国(地区)反垄断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机制,对我国反垄断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建议。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分为三个部分,约3万字。一、垄断损害的特点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局限。本部分由两小部分构成,第一小部分分析了垄断损害的特点,即受害主体具有广泛性、赔偿权利主体突破相对性、侵害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力量不均衡、垄断损害的计算具有不确定性。在第二小部分中,笔者进行了传统民事侵权赔偿的法理分析,指出了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垄断损害的局限性。其一,难以实现反垄断法阻吓违法的目的;其二,民事补偿性赔偿的适用基础在反垄断法中受到了挑战。补偿性赔偿的适用基础是基于民法上的抽象平等。在反垄断法领域,主体的抽象平等已随客观条件的变化而缺失;其三,补偿性赔偿难以实现完全补偿。补偿性赔偿只能应对可以确定、可以计算的损失,而垄断损失的计算在很多时候都是难以确定的。二、反垄断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分析。本部分主要从惩罚性赔偿与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关系、惩罚性赔偿在反垄断法领域的适用优势两个层面来论述反垄断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内在价值有正义、效率、自由、平等,而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包括:维护自由竞争秩序、促进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价值目标上,两者充分契合。在适用上,惩罚性赔偿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惩罚性赔偿能激励反垄断法私人执行,通过对私人执行的激励带来反垄断法的充分实施。其次,惩罚性赔偿增加违法成本。惩罚性赔偿的高额赔偿金能削弱违法者的经济基础,威慑其不再从事违法行为。最后,惩罚性赔偿实现实质正义。惩罚性赔偿考虑到当事人之间地位的差别,且其超额赔偿金能最大限度地弥补这些难以计算的实际损害,从而实现实质正义。三、我国反垄断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此部分,笔者重点讨论了四个问题,即我国反垄断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义、标准、限定和程序机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义在于激励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和避免反垄断法实施中“威慑不足”、“执法不足”的弊端。在标准的选择上,笔者分析了三倍惩罚性赔偿和三倍以下酌定惩罚性赔偿的优缺点。认为在我国应当采用双倍赔偿。在惩罚性赔偿适用限定上,笔者讨论了主观方面的限定和垄断违法行为的限定两个问题。最后,笔者思考了反垄断法惩罚性赔偿程序机制的完善,把消费者列入请求权主体,引入集体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