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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显然,具有这些特征的和谐社会,单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是无法达到的。构建和谐社会,政府规制的权威调控不可或缺。因为政府是拥有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代表公共利益、承担公共责任的特殊社会组织,它既可以通过控制意识形态和公共传播媒体来引导、营造社会的思想、文化和舆论,又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规范及公共政策来影响和调节社会利益关系,还可以通过社会动员、社会协调、社会强制等多种方式来整合各种力量。政府作为一种公共权威,其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作用是其它任何社会组织无法替代的。在各种矛盾和冲突日益突出的社会转型期,就必须拥有一个高效能、服务型的政府,来履行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本职能,并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权威作用。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观点,通过分析现阶段国情,结合转型期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尝试对政府构建和谐社会提出政策建议。本文的第一部分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概念、基本特征、意义、理论基础等基本内容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对我国历史上以及西方有关和谐社会的思想、理论进行了评述,并从国外一些促进社会和谐的做法中得出四点启示。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当前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六种不和谐因素。在前三部分分析评价的基础上,作者在第四部分结合我国目前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尝试从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建设、社会管理创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政府职能转变、社会治安、建立新型人际关系、生态环境治理等十个方面对政府构建和谐社会提出政策建议,涉及内容比较全面,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