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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不断深入,每个公民所包含的个人信息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多样,几乎囊括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个人信息对于主体的重要性,比照产品配方之于产品本身的重要性理解,是一种标识,是一种本质性的区别所在。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要求我们对其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但是我国立法却远远没有满足这一要求,缺少立法上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也相应不能跟进。2009年12月14号在广东珠海宣判的一起个人侵权案件已经明确援引了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罪这一新罪名,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上新作出的这一规定,迎合了个人信息亟需保护的客观要求,增强了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打击了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刑法作出相关规定,但是由于条文没有对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的具体范围难以掌握,对侵权主体的列举式规定也过于狭窄,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难认定、难取证、难定罪的问题,并没有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为此,笔者提出除了在刑法上进行规制外,还要加强民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本文通过综合运用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期通过该探讨,引起立法当局的重视。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个人信息的概念和基本属性,以达到对个人信息界定的目的。首先,对个人信息这一客体在不同国家的不同称谓进行介绍,通过比较,指出区别和相似之处;在此基础上,对个人信息进行科学定性,并明确我国在这一立场上的选择。其次,具体介绍个人信息的立法界定、法律属性,以及组成要素,力图对个人信息有更深刻的掌握和判断;第二部分,阐述我国对个人信息进行民法保护的原因,明确用民法手段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本文从保护人权、促进信息产业发展、跟进个人信息国际保护形势、发展电子商务和保护国家信息主权这五个方面对个人信息进行民法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介绍我国大陆地区、香港地区以及台湾地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上现有的措施及其特点,分析其优劣并指出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在前文介绍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分别在立法理念和相关制度设计上提出建议,以期对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完善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