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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网络为依托的电子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三章对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第一章主要介绍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定位问题。该章从电子数据的概念界定着手,在评介国内学者对电子证据所下定义的基础上,本文认为电子证据是指以物理方式存储于计算机系统内部及其各个层面或存储介质中的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信息,包括计算机程序和程序运行过程中所处理的信息资料。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双重性(即同时具有较高的精密性和不稳定性)、复合性、开放性和便利高效性的特点。在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问题上,通过对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对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的规定,尤其在对我国关于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的规定进行分析之后,本文认为应在我国法律中承认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并赋予其独立证据的地位。 第二章主要探讨电子证据的收集问题。本章不仅对国内外有关电子证据收集的规定进行了介绍,而且针对我国目前对电子证据收集的规定并不完整,缺乏系统性的情况,对完善我国电子证据的收集制度进行了一些设想。如:收集时应遵循及时性、全面性、潜在证人协助、利用专门技术工具取证等原则;由侦查人员和计算机网络专家共同作为收集主体;针对电子证据的特点采取“已存储计算机数据的快速保存”、“提交令”、“业务数据的实时收集”、“内容数据的截获”等特殊的收集措施;确定服务商或供应商的协助义务;在收集中要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注重收集证据的国际司法协作,等等。 第三章主要讨论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本章通过对国外关于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法律规定和我国审判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适用情况进行分析,根据电子证据自身独有的特点,提出了规范我国电子证据审查判断制度的设想。例如:应由懂证据的法官和懂电子技术的专家来共同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应运用推定法、鉴定法、印证法等方法,从电子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三方面对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