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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新《公司法》放宽了转投资的限制,扩大了转投资的对象,使得公司拥有更大的经营自主权。转投资自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反过来又促进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法律在鼓励转投资的同时,也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其风险。转投资的真正弊害在于对转投资后形成的各种关系的不正当利用,并由此侵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因此,探讨和完善公司转投资制度,便成为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对公司转投资基本含义的阐述,对其存在的缺陷等问题的思考,进而对我国现行转投资规制方式的合理性和不足加以分析和探讨。在借鉴和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转投资规制方式的基础上,笔者试图确立我国对公司转投资行为规制的模式,提出完善我国转投资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的具体结构为:第一部分是对转投资行为的概述,界定转投资行为的基本含义,阐述其引发的法律问题。第二部分介绍了2005年新《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规定的修改,以及由对其放宽限制所反映出的新时期的立法理念以及我国取消转投资限制的现实依据,并指出现行转投资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系统地介绍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转投资问题的规制方式并概括其总体特征,以期为我国规制转投资行为提供可资借鉴的依据。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第四部分就消除公司转投资可能引发的负面效果提出了完善我国转投资制度的一些建议,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由于我国现有的转投资规制方式比较单一,因此笔者主要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系统性地介绍和分析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立法例。而在对我国新旧转投资规制方式进行理性思考时,本文更多的是采用逻辑的分析方法,对我国转投资限制的合理性加以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