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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公司是利益冲突和博弈的综合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涉及股权转让人、受让人、公司、其他股东、第三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股权转让效力的判断正是要处理和协调这些复杂的法律关系。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三章。第一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概述”,在辨析“股权转让”、“出资转让”、“资产转让”的基础上,界定了股权转让的内涵,分析了股权转让的法律特征。股权转让是多方主体参与的多个行为的结合,对于股权转让效力问题我们不应简单的说股权转让何时产生效力,因为不同阶段不同手续的完成会使股权转让产生不同的效力: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即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效力;在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后,受让人可向公司主张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但该种主张不得对抗第三人;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即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受让人取得完整的股权。第二章“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本章分两节,第一节“无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主要探讨了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股权转让合同,对其效力的审查与其它类型的合同效力审查并无实质的不同。第二,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导致股东人数超出50人的合同效力。此种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合同与公司均为有效,可将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股份公司或允许股东们借助股权信托等制度将名义股东控制在50人以内。第三,章程限制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章程自身的效力是有限度的,其必须受强行性规定和股权自由转让原则的限制。章程的对外效力以章程自身有效为前提,具体指对股权转让各方参与人产生的效力,只在公司内部产生效力。第四,部分权能转让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为拓展当事人的意思空间,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此种转让合同的效力原则上应受到尊重。第五,违反外部转让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违反“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合同应当属于效力待定,允许其他股东事后追认。第二节“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瑕疵出资的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瑕疵股权仍可转让,股权以外观形式表现出来之后就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力,股东转让瑕疵股权的行为或不存在其他的无效因素,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在实际出资人或名义出资人股权转让导致股东资格认定纠纷的处理中,应贯彻形式要件的股东资格认定原则,既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第三章“股权登记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经过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受让人即成为公司的股东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工商变更登记的效力为对抗效力,公司经由公司登记机关将股权变动的信息披露给社会公众,并推定社会公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