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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84条首次在法律层面上赋予自愿救助人责任豁免,明确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造成受助人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弥补了我国救助人责任豁免的立法空白,也因此被大众和媒体称为中国版的“好人法”。该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善良救助人,本文认为该条不区分救助人过错程度的完全豁免规则破坏了救助人和受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民事法律体系中相关制度不统一,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予以完善,规定救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损害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自愿救助行为基本理论。本部分首先阐明了自愿救助行为的法律概念,为自愿救助人责任豁免奠定基础。其次,在总结全国40多个省市地方性立法的基础上分析了自愿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不负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自然人,救助人主观上具有利他性,为他人利益实施了救助行为,并阐明了自愿救助行为和无因管理行为、行政协助行为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自愿救助人责任豁免的前提是责任成立,因此,本部分首先引出了自愿救助人责任概念,以侵权责任法的角度阐明了自愿救助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救助人实施了自愿救助行为、救助人存在过错、救助行为造成了损害、自愿救助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介绍了《民法总则》出台前自愿救助行为可能涉及的传统免责事由——紧急避险制度。最后分析了《民法总则》第184条确立的自愿救助人责任豁免制度,《民法总则》第184条出台的立法目的在于回应社会上一系列热点事件指向的见义勇为行为,并介绍了《民法总则》第184条的立法背景和责任豁免的条件:一是紧急情况下的救助,二是受到损害的是受助人。第三部分:自愿救助人责任豁免的域外立法。本部分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救助人责任豁免立法。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否定一般救助义务,通过专门的好撒玛利亚人法赋予救助人责任豁免,其中美国的立法最具典型性,因此重点介绍了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发展过程。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承认一般救助义务,并通过紧急无因管理制度解决救助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责任豁免和责任承担问题。最后,对两大法系自愿救助人责任豁免进行了评析。第四部分:我国自愿救助人责任豁免的不足和完善。本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自愿救助人责任豁免的不足之处,提出《民法总则》第184条完全责任豁免的诸多弊端,并对赞同完全责任豁免的理由进行了反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完善自愿救助人责任豁免制度,赋予救助人有限制的责任豁免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