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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意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求的两个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一定程度上收入分配可以反映人与人之间和谐的程度,环境质量的改善则反映人与自然的和谐。结合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治理和收入分配恶化的形势,深入研究两者的相互作用关系并实现和谐发展,应该说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意。
借用经济学传统的供需分析方法来研究收入分配对环境质量演化的作用机制。收入分配决定了个人和地区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如果收入分配恶化收入差距扩大,社会将出现分层,表现为大多数的贫困人口、贫困地区与少数的富裕人口富裕地区,这种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大量存在,以我国的“二元”结构最为典型。在环境质量需求方面,一方面贫困人口和地区由于收入水平的低下无力支付,有限的收入不得不投向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对环境质量尚不能形成有效的、足够的需求,出现贫困与环境质量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少数富裕群体环境意识较高,对环境质量的需求较强,但他们所关注的往往是发达地区或城市的享受性生态环境,对其他地区的生态环境特别是生存性生态环境没有动力去关心或治理,并且富裕群体凭借自己的经济条件能通过搬迁等措施,有效的规避而不是去治理恶劣的生态环境。此外富裕人口和地区的边际消费倾向较低,使得社会对环境质量的总需求不足,相应的环境友好的技术和产品的市场也就狭小,环境技术和管理制度创新的动力和激励不够。
收入分配对环境质量供给的影响借用了环境政策这个媒介。在充分民主的社会里,假设不存在投票悖论、机会主义、道德风险等问题,采取简单多数的投票规则,往往投票的结果取决于中间投票人的偏好,如果社会收入分配不公,那么这个中间投票人应该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出于对自身经济状况和需求偏好的考虑不会倾向于提供高质量的环境公共物品,环境政策或环境标准较低。施行代议民主的社会里,通常是社会精英进行公共决策,这个群体能主动规避恶劣环境质量的影响,对环境质量的演化不敏感,特别是在利益集团的干扰下,社会公共决策的目标将偏离社会福利最大化,不会致力于对中低收入者更为关注的生存环境的改善。我国的决策机制和民主制度有着自己的特点,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地人民逐级选举产生并代表全国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一项议案要想通过不能侵犯大多数人的利益,环境方面的议案也是如此。如果收入分配状况恶化,大多数人的迫切愿望是发展生产,那么要求严格环境管理、加大治理力度的提案获得通过的可能性就小得多。即使通过了某项环境政策和标准,为了照顾贫困地区和人口,全国统一的环境质量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也会低于理想水平。因此收入分配状况的恶化是不利于整体环境质量演化的,一些国家包括我国和日本的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的实践中体现出了这个论断。 收入分配恶化还将导致环境演化的不平衡,不管是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技术创新还是制度创新都需要一定的成本,即便这些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实施的成本。在发达和欠发达地区,在富裕和贫困人口之间对环境质量的需求程度和供给能力差别较大,用于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的各种投入不平衡,环境政策和标准的严格程度各地也将不同,刺激了污染物在城乡之间和东西地区之间的转移。
最后,考虑到环境质量演化和收入分配的相互关系,在制定和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的同时就不能仅限于经济领域,还要顾及它所带来的对环境质量演化的影响,即要落实环境经济一体化决策,努力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双赢。为此地区之间开展合理的生态补偿,所强调的生态补偿不仅指资源开发企业对当地生态环境的补偿,还包括东部地区和城市地区对资源产出地的跨地区的生态补偿,实现调节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收入分配、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双赢的目的和功效;注重产品税和消费税的分配效应和环境效应,逐步加大“绿色”税、环境税的比重;关注扶贫和开发政策的环境效应,对扶贫开发政策进行认真的环境影响评价,不能以牺牲环境质量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