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制度进行了立法明确规定,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立法态度。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虽然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但是该制度并不等同于股权回购制度,对于在异议股东请求权制度之外能否进行股权回购并没有进行规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立法依然处于缺位状态,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在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之外,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进行股权回购。当前实践中,由于股权回购可以满足公司许多实践需求,例如可以作为股东退出的有效便捷的渠道,成为缓解公司解散的有效手段,可以作为职工持股、阻止第三人恶意收购以及公司融资等的有效工具,股权回购在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而立法的缺位与实践运用的广泛性必然带来相关纠纷的增多,以及司法裁判中法院裁判的不一致。因此本文基于对司法裁判中股权回购案件的实证研究,整理法院裁判的观点,发现法院对于《公司法》是否禁止股权回购存在争议,对《公司法》中资本维持等原则的适用缺乏理性分析,对何为正当的股权回购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等,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股权回购适用的正当性存在不同的态度。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回购进行禁止性规定,而且从公司法理论以及域外国家立法实践的趋势来看,股权回购都是存在正当性依据的,并且股权回购并不必然会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等,可以通过相关的限制性条件来避免,因此应当从原则上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回购。在原则允许的基础上,由于我国《公司法》对股权回购没有规定相关的限制性条件,所以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明确股权正当回购的相关标准。本文在结构上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其中各部分内容主要如下:第一章界定了文章的研究范围,搜集了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的股权回购案例,对其进行了统计,整理分析了法院的裁判观点,发现法院对于《公司法》是否禁止股权回购存在争议,对《公司法》中资本维持等相关原则的适用缺乏理性分析,对何为正当的股权回购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等,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股权回购正当性的认定存在不一的态度。第二章从公司法理论、我国《公司法》立法和域外国家立法现状和趋势的角度论证股东回购的正当性依据,认为股权回购存在公司法理论依据,我国《公司法》上并没有对股权回购作出禁止性规定,即存在法律依据,且股权回购符合当前商事实践发展的需求,域外国家对股权回购的立法态度也趋向于“原则允许,例外禁止”。第三章对司法实践中所认为的构成股权回购法律障碍的相关公司基本制度规则进行了分析,论证了股权回购并不必然会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债权人利益保护、法人人格独立原则、股东平等原则等,法院应当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具体分析。第四章在前文对股权回购整体制度正当性论证的基础上,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股权回购持原则允许的态度,但是需从程序和实体两个角度确定股权正当回购的标准。程序方面,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将股权回购的决策权归属于股东会;实体方面,包括被回购的股权应当已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回购价格应当合理、具备合法可用的回购资金等。并在此基础上,对违反股权正当回购标准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