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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租赁业务迅猛发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尤其是约占有80%市场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得到广泛的应用和推广,作为其会计信息载体的租赁会计,租赁双方以及利益相关者都非常重视,然而,目前《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关于租赁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比如租赁的分类弊端导致表外融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导致准则规定相互矛盾;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导致租赁期满时“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有余额;收回资产性质确认不够准确。同时,随着2011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1(财税[2011]110号),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拉开了序幕,随之,自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其中,“营改增”应税服务项目包括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而融资租赁行业则被归入“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目前,这项改革已推向全国。“营改增”后,试点地区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出租方如何处理增值税面临着许多新问题,比如增值税销项税何时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确认问题;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基数的问题等。目前,关于这些问题的研究不多,且各位专家学者尚未就此达成较为一致的观点。本文主要采用规范研究方法,对租赁准则中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问题以及“营改增”后试点地区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论文首先对增值税和“营改增”相关概念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探讨,以期为后文分析融资租赁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理论铺垫。其次,分别分析“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会计与税务相关制度及政策的变化,为后文中“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提出问题和对策提供制度参考依据。再次,提出租赁准则中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以及“营改增”后试点地区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问题。再次,在第三章中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文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最后,根据本文的分析及建议,通过一个示例较为系统地展现“营改增”后试点地区出租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