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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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简单说即当法定代表人在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时,需要对受害的第三人承担的责任。法定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作为法人机关的同时,还是一个自然人,在面对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难以平衡的情况时,其理智的天平极有可能向自身利益的方向倾斜,利用其职务的便利、手中掌握的权力,滥用代表权,实施侵害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等第三人权益的行为。我国目前关于法定代表人只有对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而忽视了法定代表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这无疑会导致法定代表人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也不利于保护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结合我国公司发展现状和现有的规则原则,极需构建起一个科学严谨、有可操作性的法定代表人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完善我国公司法的法律体系。本文不同研究法定代表人制度,而是将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责任摘除出去,在承认公司法人的有限责任的前提下单独对法定代表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进行研究探讨,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法定代表人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概述,对法定代表人的国内外的定义、特点以及第三人的范围进行阐述,并就我国立法现状进行分析阐述;第二部分,分析法定代表人对第三人责任的理论基础,为后文的构建做好铺垫;第三部分,阐述法定代表人对第三人责任的现实必要性;第四部分,构建我国法定代表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制度,先规定一般性规则,再具体就实践中的典型情形分别进行构建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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