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行业的日趋规模,各种新型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商品服务推陈出新,而处于个人和家庭的消费者与金融消费服务的提供者金融机构之间矛盾也在日益加深。本文一共分为五章,大约三万四千字,阅读并参考文献数百篇。第一章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第一章第一节金融消费的要素。对于金融消费的含义,被学者们越来越重视,通说大致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金融消费就是既包括享受金融服务,又包括金融商品的购买;狭义的含义只是享有金融服务。“金融消费”包含几方面具体的特征:金融消费主体双方的固定性;金融消费行为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金融消费目的是生活需要。笔者认为,个人和家庭为了生活需求而与金融机构产生的投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金融消费行为也符合消费者构成的三个要素。第一章第二节金融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区别与联系。与普通消费者相比,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机构相比弱势地位更加明显,更加特殊,因为金融业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相对垄断的行业,正是由于不能自由自主的选择消费对象,只能在现有的金融机构中间进行交易,使得金融消费者更加依赖金融机构,更容易被支配。矛盾的双方,一方是普遍的金融消费需求,一方是有限的金融服务机构。由此可见,金融机构占有了有利的支配地位,使其有能力利用其优势地位不合理的限制消费者进入金融领域去消费并且控制金融消费交易的条件。第一章第三节金融消费者概念引入的必要性。一国立法要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特别保护,就要先确立其消费者地位,之所以这样的原因就在于,这一概念更加有利于一国通过法律手段向弱者倾斜、施加保护的目的。“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现在才更加有讨论和研究的必要性。第二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第二章第一节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益。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益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金融消费安全权、金融消费安全权、金融消费自主选择权、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隐私权、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金融消费者的监督权、金融消费的受尊重权等等。第二章第二节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一般原则。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一般原则有利于指导法律制度的建立,更有利于今后金融市场日新月异变化时的司法指导。第一,国家保护原则就是要求国家通过专门的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甚至通过建立专门的国家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我国目前的实际是金融行业逐渐成为混业经营,而金融业管理机构却是分业管理(分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头分管),缺乏统一的政府机关承担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我国目前至少应当使得现有的三方政府管理机构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把同样性质的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定协调统一起来,才有利于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工作做到实处。第二,社会保护原则就是要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委员会,即专业的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协会。第三,一般保护原则就是要把金融产品划分风险等级,较高等级以上的金融产品不适合一般金融消费者涉足,这样就能有效避免一般金融消费者不必要的损失。第四,信息披露原则要求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应当达到事前披露、事中披露、事后披露三者连续进行。第三章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状况。第三章第一节对侵害金融消费者权利的现象分析。目前我国金融消费市场常见的侵害金融消费者的现象包括:第一,银行把两项相互独立的金融产品服务捆绑销售,要求消费者必须选择消费银行强制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行为就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类似侵害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金融机构行为还有不合理消费收费、不合理消费者义务、不合理消费者责任、不合理的消费歧视等等方面。第二,金融机构宣传时隐藏风险提示,夸大金融产品收益程度,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由于金融服务和产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普通的消费者很难准确的理解所提供的信息,这时金融机构不光是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还要求专业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对产品和服务所产生的风险提供一定的提示和说明才行。第三,金融机构违反商业保密原则,侵害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利,泄漏客户隐私、买卖客户信息、、未授权代为办理其他业务等行为。第三章第二节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漏洞分析。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漏洞包括:立法指导上的漏洞,导致缺失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立法;机构设置上的漏洞导致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缺少专门、统一的监管单位。第四章对西方国家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借鉴。我国要完善金融消费者立法就应当向金融消费立法比较完善的国家,例如美国和英国为例进行学习,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完善适应我国现实需要的金融消费立法,使得我国金融法规及金融市场更好的与世界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法律规范相接轨。第四章第一节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20世纪60年代后,伴随着美国零售金融业务的发展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沸沸扬扬,金融消费者保护意识在美国迅速萌芽,在美国政府的推动下,颁布了一系列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但是由于过于放松的金融管制,效率低下的监管机构,各项保护法律未能积极履行,导致了美国的次贷危机爆发。“次贷危机后”的2010年7月《多德-华尔街消费者保护法案》是美国政府吸取经验后的及时修正,尤其是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此次改革的重点,说明了只有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实际力度才能够有效的保证经济的稳定运行。美国“次贷危机后”的改革提醒我国只有正确树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认识、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立法、建立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才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正确做法。第四章第二节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国家的强制性特点,另一方面有体现了消费者和行业自律的特点。英国金融监管既重视对机构的监管又重视对消费行为的监管。英国的经验是以英国金融服务举为首开展对公众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这一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因为只有国家的力量才能充分帮助弱势的金融消费群体不受侵害。第五章如何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第五章第一节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几点不足。我国金融消费纠纷的产生主要来自源三方面的不利因素,一是来自金融体制和制度上的不足;二是来自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的不足;三是来自金融消费者自身意识的不足。第五章第二节加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积极意义。加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具有的积极意义,有利于我国金融行业未来的长远稳健发展,有利于扩大内需,保护国内投资消费;有利于加强金融安全防范和建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制度。第五章第三节我国金融消费者常见权益受损的法律对策。由于我国金融消费者目前就处于事前无法知情,事后得不到救济的弱势地位。我国法律应当详细规定金融机构的告知义务,并且明确金融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所应受到的惩罚定,监管部门也应当统一处罚规定,成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消费者自治组织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意见进行处理。为了提升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层次,将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写入《宪法》当中;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法》;金融机构制定的《保密条款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擅自减少义务、增加权利。另外,我国还应该尽早的加入金融隐私权的国际条约,提升隐私权保护的水平,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金融机构自身在提升服务意识水平的同时,也应在科技水平上加大力度协助保护客户隐私。第五章第四节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完善的目标。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从法律制定上的完善,应当在立法中明确“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在法律规定中倾斜性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在法规中系统的说明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保护范围,我国应当加紧步伐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从机构设置上的完善,在政府机构设置上划分出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机构,也应当在金融监管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投诉窗口,除了自主成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团体组织以外,金融消费者保护投诉热线、金融消费者保护投诉网站。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从救济途径上的完善,根据我国的现实需要,应当在我国建立多元化的纠纷处理机制,来有效帮助解决金融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的及时救济问题;我国应当在金融机构内部就建立协商部门;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统一实现国家的金融消费监管职责;在我国现有的监管部门也应当成立消费者投诉窗口,并且日后应当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构。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从金融消费主体方面的完善,金融知识教育工作上的完善,建立中国个人信用资信查询系统,建立中国国内金融机构信用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