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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尤其是矿产资源,是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从各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就可以看出这种资源占有的重要性。但同时,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也带来了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回顾近年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有相当比例涉及出于环境保护而采取的贸易限制。2012年3月,美国、欧盟及日本就中国稀土、钨矿及钼矿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向WTO提出磋商申请。WTO于2012年7月3日决定设立审理此案的专家组,此案目前还没有公布报告结果。在这样的被动局面下,我们必须直面现实,汲取此前“原材料出口限制案”的失败教训,并力证我国对稀土产品等自然资源所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适用于GATT1994第20条的环境例外条款。
本文将以美欧日诉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案为切入点,以我国稀土出口政策及WTO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例外条款这两者的适用关系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各贸易发展时期发生的两者冲突的典型案例来探讨中国限制稀土出口措施成否成功援引GATT/WTO例外条款,并在正确理解环境例外条款适用条件的基础上,重新审视我国现行的稀土出口措施,提出顺应GATT/WTO规则的法律政策,使其既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又免于陷入贸易争端的应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