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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审议通过第七次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前六次修订相比,此次修订有诸多实质性改变,最受社会及学界关注的是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分类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课税模式迈进,这是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模式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税的范围,并采用了综合所得模式才可能考虑的基于纳税人特殊情况而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此次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关键一步,开启了个人所得税的新时代,但未来改革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学界对于本次个税法的修订内容有诸多争议,如专项附加扣除的税额是否合理、仍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是否与现行的模式不匹配、边际税率仍然过高、新模式提出后相应的征收征管制度能否保障新个税法的实施等。尽管个税法在未作较大修改的情况下便得以通过实施,但如何进一步改革并加以不断的完善,仍然是目前一个热门的话题,本文将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选择及制度优化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阐述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第二章立足于收入分配公平正义理论、供给学派适度减税理论、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划分理论及纳税人权利保障理论这四方面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理论基础,为新模式的改革寻找理论依据。第三章阐述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和分类,并从税收公平、效率及便利角度进行比较,明确改革的价值取向及方向。第四章从纳税主体、征收范围、个人所得税税率、税收优惠、征税方式等方面对域外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立法特色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我国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必要性。第五章分析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缺陷,主要包括税基较窄、税率设置不合理、纳税单位单一、税收征管制度不完善等。第六章则针对指出的问题,提出对个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