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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之间为了缔结合同进行磋商,此为缔约阶段,缔约阶段是合同成立的必经阶段。当事人在缔约阶段存在的缔约关系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中设立了缔约过失责任,约束缔约双方在缔约过程中的行为,但是尚未对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的行为进行约束。法律是否应当要求第三人在缔约阶段实施的侵害缔约关系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规定第三人对侵害缔约关系的行为承担责任,那么这一赔偿范围是否涵盖精神损害?我国法律尚未对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做出明确规定,也未对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所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作出规定。比较域外法,美国法律对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所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较为健全,可以适当借鉴域外法的规定,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对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所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进行研究,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的法理审视。该部分概述了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的基本概念,阐释了缔约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理论依据以及证明第三人实施的侵害缔约关系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第二部分为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所生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认识。该部分概述了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与精神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对侵害缔约关系所生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必要性进行论述。第三部分为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美国的做法。该部分详细介了美国侵权法关于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所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主要以美国《侵权法重述》及案例为研究对象,从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所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数额等方面进行叙述,然后对美国侵权法关于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所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进行评价。第四部分为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所生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适用。首先,对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做出了分析并阐述了我国学者对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所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立场,笔者发现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存在适用条件过宽、赔偿数额混乱、责任承担方式不合理等方面的缺陷。其次,通过第三部分分析美国侵权法中关于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所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中构成要件、精神损害的证明方式、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的有益成分,对我国关于侵害缔约关系所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提出建议。文章最后对三人侵害缔约关系侵害缔约关系所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意义进行肯定。限制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的行为,赋予受害人向第三人主张侵害缔约关系所生精神损害主张赔偿责任,有利于完善我国的侵权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