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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使得我国金融行业的经营方式也在不断创新,新型网络理财方式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不法分子利用新型网络理财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犯罪亦成为新趋势,特别是针对通过注资加盟成为分公司负责人的涉案人员,应如何对其行为准确定性,如何适用现行刑法之规定,就成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中关键问题。以“e租宝”为例,该网贷平台自2014年7月上线,利用多种媒体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作为一家从上线到被取缔,不到一年半时间,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自我担保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累计高达700多亿元,案发时,未兑付金额近370亿元,而“e租宝”网络理财平台下属“分公司”数以百计,有些“分公司”系“e租宝江西案”平台直接设立,有些“分公司”系各地平台外人员采用加盟的形式设立,对这些“分公司”如何定性,如何判断其主观意图,如何适法,成为司法实践的重点。本文对“e租宝江西案”为例进行个案研究,客观梳理“e租宝”的基本情况,并对此类案件进行分析,探索该案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阐述由个案引出的需要解决的刑法适用问题,并提出对策。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得出分公司网络非法集资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主要包括,第一,犯罪类型认定难。分公司网络非法集资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第二,犯罪事实确定难。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是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抑或其他资金犯罪;第三,分公司网络非法集资处罚难。如果分公司构成单位犯罪,按照我国单位犯罪中实行的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分公司往往存在独立财产不足的情形,使得双罚制很难实行;第四,分公司是否可以单位犯罪的自首。同时介绍了国外的关于分公司犯罪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系统地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国家关于分公司犯罪的法律规制,以期对分公司网络集资犯罪的法律规制提供经验和借鉴。最后,通过域外的经验介绍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的了一系列的对策,应对现实中分公司网络非法集资犯罪产生的刑法适用的相关的问题,具体包括,第一,通过分析分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自然人和单位犯罪的标准;第二,明确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适用,解决分公司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此罪和必罪的问题,重点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三,借鉴美国经验针对分公司犯罪建立资格罚,以落实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同时解决分公司非法集资犯罪处罚难得问题;第四,分公司在满足一定之下也可以构成构成犯罪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