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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之后,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市场已明显步入历史的上行期,收购需求倍增,但是股市投机、信息不透明等问题依旧存在,收购乱象频发。在资本市场的发展、金融创新迅速的背景下,上市公司收购资金来源出现了复杂的结构化趋势,或存在金融工具层层套嵌,收购资金来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其中,在立法实践方面,《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欲强化对持股5%以上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披露义务;监管实践方面,“穿透式监管”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识别金融风险、解决监管套利的主流思路。但是,一直以来法学界对上市公司收购环节下收购资金来源监管制度的研究却很少,作为证券法的核心与上市公司收购证券监管的主要形式,本文将从信息披露制度入手就该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在本文的理论分析中,本文以过去五年发生的要约收购案例为论据支撑,并从中挑选典型案例,结合实践中广受关注的宝万之争和龙薇传媒收购案进行论述。本文第一章论述了上市公司收购资金来源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资金来源作为影响甚至决定上市公司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也成为了投资者面对收购进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的收购资金来源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促进上市公司有效收购和维持金融安全与稳定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并且也符合国务院取消证监会收购事前审核权限中体现的完全信息披露主义的发展需求。本文第二章旨在现行法和《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框架下,梳理和分析我国上市公司收购资金来源信息披露制度安排中存在的问题,并与美国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比较。在信息披露范围方面,我国对上市公司收购资金来源的信息披露由收购人、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第三方证券服务机构三方进行,主要针对持股达到20%以上的控制权变动交易,未完全覆盖持股20%以下的股权变动。在信息披露内容方面,我国对上市公司收购资金来源的披露内容可总结为收购资金的可行性和合法性两方面,具体规定较为散乱,且实践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结构化融资未成为披露内容。在信息披露的程度方面,资金来源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均不足,主要体现在协议收购和自筹资金的披露问题上。本文第三章就前述问题,对上市公司收购资金来源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在主体方面完善持股预警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扩大财务顾问报告适用范围、探究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在内容方面丰富资金来源信息披露内容,通过增加融资安排、完善资金来源分类和限制自筹资金概念以提高披露准确性,在及时性方面采用协议收购持续性披露方式、加强提示性公告披露要求,并进一步指出仍需在实践中运用重大性这一信息披露基本规则、加强信息披露违法的民事救济来完善收购资金来源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结论部分对本文内容进行了简单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