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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学对被害人大量的理论研究和思辨论证,以及被害人学的互动理论揭示了一个事实:在某些犯罪中,被害人并不如人们想象中的那样全然无辜,而是对犯罪的产生与发展起着引发、参与、推动等积极作用,这种作用就是被害人过错或称被害人责任。目前,被害人过错情节的法定化是学界的共同呼声,同时也契合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刑法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被害人出于可谴责的故意、过失或无意识状态,实施了推动犯罪的发生及发展,应受否定评价的,并能影响犯罪人应受谴责程度的不当行为。要成立被害人过错,要求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应受否定评价、过错行为与犯罪的过程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被害人过错须达到影响犯罪人应受谴责性的程度。被害人过错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可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论述: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的正当根据主要体现在,成立被害人过错的案件中,从原因上看,被害人过错引发了犯罪的发生;从后果上看,被害人过错减轻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责任上看,被害人过错降低了犯罪人应受谴责的程度。实践中,被害人过错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主要是对定罪和量刑的影响。被害人过错影响定罪,主要是考虑犯罪人的行为可否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可否影响个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过失程度、可否成立正当防卫从而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影响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主要是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人的主观方面以及一些犯罪所要求的犯罪动机,从而影响犯罪行为的定性。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结合具体案例,可以体现为因被害人过错免除、减轻、从轻处罚。免除是对犯罪人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罚,因而要求被害人过错成立的同时,犯罪情节轻微;减轻、从轻主要是依据被害人过错的程度、对犯罪的具体影响,确定从宽的具体幅度。目前被害人过错刑法化是极为必要的,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将被害人过错情节规定在《刑法》总则条文中,二是以量刑指导意见和指导性案例指引、释明被害人过错的具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