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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最近六十年的快速发展,国际企业年金制度在不断摸索中日趋成熟.2005年4月28日,世界经合组织(0ECD)理事会通过了《OECD企业年金治理准则》,标志着信托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已经被普遍接受.这是继制定公司治理准则后又一部具有历史意义的文件,为世界各国企业年金治理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我国进入市场经济环境以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成为原计划体制下企业为职工提供养老保障的替代方式.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20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23号令),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提高到了企业年金的高度,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开辟了新的道路.
本文的第一章介绍了企业年金在国际国内的产生和发展.
文章的第二章在对各种企业年金类型分析的基础上,介绍了我国DC型信托制年金治理结构.在这一章还将众多企业年金参与主体分为了企业年金委托人、受托人和其他当事人三部分,企业年金委托人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职工;受托人也就是OECD中经常提到的治理主体,包括企业理事会受托人和法人受托人;其他当事人指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机构等.
第三章是论文论述的重点,本章依据两个管理办法的规定,以OECD年金治理准则为指导,结合上述年金参与人的分类,系统论述了以受托人为责任中心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以受托人为责任中心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指受托人是企业年金运营的责任中心,不仅负有完成年金计划,实现年金目的的义务,还应当承担其他当事人履行年金义务所造成的结果.另外,受托人还是企业年金监管的主要对象和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
具体表现为企业年金受托人是实现企业年金计划,年金基金运营管理和年金待遇给付的责任中心.同时,企业年金受托人的法律义务决定了它是企业年金基金监管的主要对象,监管主体主要分为政府机构的监管和其他当事人的监管两部分,在市场环境下,后者的监管更为重要.企业年金受托人不但是向委托人及监管机构做出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还是接受其他当事人信息披露并对该信息进行分析确认的责任主体.
文章的第四章从以受托人为责任中心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的角度,对理事会受托模式和法人受托模式进行了分析.目前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其中,企业与职工共同建立的理事会和行业年金理事会在年金基金管理上相对比较安全,但是也有自身无法克服的弱点.为避免依托企业建立起来的理事会成为企业附庸,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和企业年金中介机构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法人受托人具有天然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这使得法人受托模式成为年金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但是,法人受托模式要避免捆绑式法人受托模式的出现,因为企业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会弱化受托人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