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在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的影响之下,一直呈现出不断上升的大好趋势。纵观大中城市家庭,普遍在完成住房购置之外大多数家庭更同时完成了汽车的购置,甚至据相关调查发现,个别家庭购置汽车的数量还远不限于一部。据有关数据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达到1.54亿台,且正以年均32%的速度在增加,而我国停车位的建设却远远赶不上这个步伐。在这种大环境下,住宅区停车位同步陷入了“车多位少”的局面,堵塞消防通道和占用人行道等不良现象普遍存在,开发商和业主之间因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发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这种现象的出现归根结底是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并不够完善。因此,完善立法规定,统一规范,明确小区停车位权属,意义重大且迫在眉睫。实践中案例显示,我国《物权法》在个案中的法律适用效果不佳,这一定程度上暴露出《物权法》的立法瑕疵,其并未明确相关的权利归属;而根据我们目前主流的几种相关学说,即开发商所有说、小区业主共有说、是否计入公摊面积说、约定归属说来看,也是各有利弊,并不能妥善解决权属争议。分析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首先应分析其法律基础《物权法》第74条和其法律性质。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小区停车位能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用部分,其不属于添附物或者从物,能够单独作为物权的客体进行交易。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停车位权属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且没有统一的登记制度,这是导致我国小区停车位权属争议普遍出现的主要原因。解决小区停车位权属争议关键是要对我国《物权法》第74条进行补充与细化。地下车位、露天车位、人防工程车位、架空层车位这四种常见车位应当在立法中即规定权属并完善登记制度,减少主观能动区间,避免争议的出现。同时《物权法》第74条中“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应当明确定性为授权第三人规范,使处于弱势地位的业主的权益得到保障,避免损害交易安全现象的出现且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小区停车位的处分方式法律也应当做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业主的购买权应当得到充分的体现,最大化地避免“只租不售”等现象的出现。借鉴先进经验,提炼出完善我国小区停车位权属的措施,这对丰富立法与开拓视野有积极的帮助,能够从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规划这个大方向来解决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才是长久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