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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的时代背景下,随着行政实践的发展,行政机关的职能越来越多样化,行政软权力以其非强制性、团体性、灵活性、互动性的特点在政府管理中被广泛的运用,它作为一种权力行为,与非权力性行政行为、非正式行政行为有着显著的区别,在实践中具有降低治理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减少行政纠纷、稳定社会秩序;提高行政效率、塑造政府权威;扩大公众参与、推动行政民主化进程的现实意义。除此之外,行政软权力的运用方式也多种多样,本文主要介绍了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调解、行政奖励这四种常见的运用方式。文章重点以青岛市行政软权力的运用为例,阐述目前行政软权力在中国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着经常异化为硬权力,运作程序透明度不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低以及救济力度不足的问题,在借鉴美国、日本、德国法治发达国家行政软权力运用的经验下,通过进一步完善行政自制制度、在全国建立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来强化对行政软权力的规制;呼吁我国在未来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尽快建立行政诉讼类型化制度来加强对行政软权力的规制,把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落到实处,更好地推动给付行政、法治行政的发展,加快我国行政民主化的进程,进而促进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