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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问刑条例》是在弘治十三年《问刑条例》基础上修订、增补而成的明代中后期重要刑事立法,其修订提议在嘉靖帝在位期间数次提出,但迟至嘉靖二十七年方奉旨编修,嘉靖二十九年正式颁行,对嘉靖《问刑条例》编修工作的讨论议决过程与“大礼议”等政治斗争在时间点上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两者的联系也体现出明代祖制及皇权对立法进程的影响。嘉靖帝即位之前的武宗朝乱政积弊甚多,官员贪风日盛,宗室、豪强侵占民地,阶级矛盾激化,明朝统治面临着极为严重的危机,嘉靖《问刑条例》适应了社会形势在弘治《问刑条例》颁布半个世纪以来的剧烈变化,在内容上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完善了限制、打击宗藩势力的相关规定和赎刑、充军的相关规定;严惩官吏、军职贪渎犯罪,限制官吏、军职特权;严格维护封建礼教;维护国家经济秩序;打击各地大户豪强势力;限制、打击流民活动等。与弘治《问刑条例》相比,嘉靖《问刑条例》新增条款较多,所涉及到的法律规范更趋丰富,且立法技术也较弘治《问刑条例》有了显著提高。嘉靖《问刑条例》的颁行,维护和加强了明代中央集权政治,缓和了阶级矛盾,对明朝社会发展及法制演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可以说,嘉靖《问刑条例》较好地反映和满足了社会现实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此外,本文对喻茂坚上疏建议修订《问刑条例》的时间,主持修订嘉靖《问刑条例》的官员、以及嘉靖《问刑条例》的颁布时间、条数等问题做出了一定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