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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及其新颖的诉讼类型,与传统的行政诉讼相比较,他们固然有着诸多的相似之处,但更多的是它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得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案件不能照搬照抄行政诉讼的相关制度和相关规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随之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兴旺繁荣,但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研究却寥寥无几。最高人民法院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石,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参考与之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它作为一个司法规范性文件,到目前为止在此类行政诉讼方面是最为完整的,同时也是收录此类诉讼法律制度最关键的典则。但是这个规定所设计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制度还只是一个雏形,基本的制度构型还没有完成,故在此种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中,申请人还是会屡屡遭遇碰壁,自身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实质上还是无法得到实现,所以就更不用谈阳光政府的实现。为了满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审判实践的需要,切实保障公民合法知情权,推进阳光政府的实现,完善和加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制度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本文在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制度定位的基础上,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制度基本理论的阐释和中外制度的比较分析,揭示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制度的缺陷。在文章的最后把域外的实践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分别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证据规定和审理模式五个方面,对该项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进行合理的构建,以期使得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真正的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解决纠纷,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切实实的保障公民知情权,推进阳光政府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