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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以教育学生为职责,但同时其又负有管理及保护学生的义务。基于不同行为及行为主体所引发的损害,学校对学生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各不相同,一方面学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会依侵权情形的不同而变化;另一方面学校责任承担的形态也不同。学校责任不仅直接关系到受害学生的利益,也对学校的发展产生影响。本文除导言及结语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归纳近年来我国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学说观点,然后通过对各种观点的评析认为应采用“教育法律关系说”的观点,并进一步确定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的责任为侵权责任。第二部分分析无校外第三方侵权时的学校责任。所谓的无校外第三方侵权包括了学校设施致害或其他由于学校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教职员工行为致害、校内学生行为致害等情形。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的归责原则体系下,无第三方侵权时学校责任应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并且认定过错时应采用客观化的标准,与学校对学生的注意义务密切联系。在学校设施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害及致害的情况下,学校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规则。第三部分分析校外第三方侵权时的学校责任。学校此时承担的注意义务主要是安全保障义务,并且注意义务的标准发生了变化。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害的情况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而是由受害人承担过错的证明责任。该部分就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学校由于自己的过错对学生构成侵权,其与第三人之间区分赔偿的先后顺序并不合理,受害学生一方应当有权选择赔偿义务人,而不受顺序的约束。通过与校内学生致害情形的比较,在校内学生致害时学校与致害学生的监护人之间承担的应是按份责任,而与校外第三人之间承担的应当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结语部分综合上文的观点,提出了《侵权责任法》中应当完善的相关条文,并就学校伤害事故的赔偿措施提出建议,以保障学校及受害学生间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