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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个人信息基本实现了数字化,进而转化为个人数据。因其利用价值越来越大,个人数据当前被过度、违法收集、滥用、泄露等情形比较严重,对公民权利产生了重大影响,甚至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造成了威胁。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专门立法已经正式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是,对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理念,个人数据的类型区分,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未来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否需要对个人信息基于不同类型进行差异化的法律保护,借鉴域外敏感与非敏感个人数据的分类,对敏感个人信息进行特殊保护,目前各方观点不一。即便在代表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也存有分歧。例如早期周汉华研究员主持起草的专家建议稿没有引入这一分类,而在新近张新宝教授主持起草的专家建议稿中则明确引入该分类,将敏感个人信息特别保护原则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并设置了相应的特殊保护规则。另外,无论是反对还支持立法中引入该分类的专家,在敏感个人信息的界定上也存在不小的分歧。国务院发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指出“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交汇融合引发了数据迅猛增长,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因个人数据在大数据时代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发展资源,从而在保护个人数据的基础上,如何加以合理利用,其平衡问题显得尤为重要。由此,在研究个人数据类型化后的法律保护时,既要重视人权保障,又必须维护国家安全,兼顾促进数据的合理利用和产业发展。以此为指引,对个人数据的保护通过以下四章予以分析研究。第一章,为引言部分,提出需要研究的问题,阐释研究背景以及研究方法。第二章,比较研究国内外关于个人数据的界定,分析了“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界定了“个人数据”的概念,并进一步分析了其具体特征。同时,归纳阐释了个人数据的类型划分,结合国外经验,立足我国实际,提出了我国应当按敏感与非敏感个人数据进行法律保护的构想。第三章,对比了美国、欧盟与我国敏感与非敏感个人数据保护现状与问题,分析了我国敏感个人数据与非敏感个人数据区分的必要性。第四章,在第三章的基础上,提出了非敏感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完善建议,以及敏感个人数据的动态平衡保护模型。并对我国在未来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如何对基于敏感性区分的个人数据进行法律保护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