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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和平的社会运动方式,在我国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认可。公益诉讼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进行的一种自我调节、自我改进的法律手段和方式,它通过社会和平运动的方式来调整政府、法院和公民等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普及公平正义,保障和实现人权,它可以避免官民对抗、群体性事件、大规模的暴力冲突和激进的政治运动。公益诉讼是一项复杂而又巨大的系统性工程,它不同于之前依靠文件或者政府去解决矛盾,也不同于之前依靠暴力或者威胁去化解纠纷,而是通过运用司法程序的方式发现、解决社会纠纷与矛盾,并且对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这就意味着我们要服从规则之治,而不是权力之治。我们要正确看待公益诉讼的价值和意义,从根本上转变、开放我们的指导思想,避免官本位、行政主导思想的影响,也不能错误地认为政府不可以败诉,而人为压制公民提起公益诉讼,更不能以维稳的名义动用国家暴力。我们不能功利主义的认为公益诉讼是我们为了解决某一社会问题所采取的暂时手段,而应该将其放在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因为它是历史的必然,是实现民主和法治的方式和途径,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和条件,并不是我们可以加以主观、人为阻碍的。公益诉讼制度进入到立法层面,然后实现体系化、实践化,真正能够为公益而战,是众望所归的,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对于我国公益诉讼现实实践来说,在立法以及司法层面上,公益诉讼还面临着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在立法上,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一直以来都面临着来自于某些部门的阻碍。有些行政机关在参与公益诉讼立法的讨论时,不仅仅希望自己可以获得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而且还反对赋予普通公民个人以及社会组织、团体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和权利。对于我国公益诉讼的立法,我们是采取更加开放的方式,还是平衡各种利益和因素,值得我们深思。在司法层面,中国的公益诉讼制度目前面临的主要挑战,依旧是司法机关的态度和作为。我们很期待在将来有了制度支撑以后,司法机关能够发扬和践行司法为民和能动司法的精神,以更加主动、积极的姿态参加到我国公益诉讼中来,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有效地作出纠正或者制裁,以此来保障我国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