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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诉讼活动围绕的中心,是诉讼的核心问题。行政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活动,而判断的依据就是该行政机关作出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证据是否能够采纳直接导致最后结果的迥异,所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行政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刑事诉讼,但是行政诉讼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并不能照搬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而需要结合自身特点进行制度上的革新。行政机关非法取证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使得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对立日显突出,这并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权力必须要在制度上进行规制,否则就会肆无忌惮的侵犯公民的私权利空间。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这种侵害行为很难进行准确的界定并且找到惩罚依据,以至于行政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加强公民权利的保护以及制约公权力的肆意。但是,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很少也不够完善,并不能很好的指导司法实践,所以需要针对现实已经出现或者必然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分析,以寻求完善和健全的路径。本文主要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立足于法文本同时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开研究与论述。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涉及到的相关基础概念进行界定和阐释,并结合我国立法相关规定对其效力进行辨析,着重于制度层面的分析。第二部分通过价值分析法,从不同角度对于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取舍及其排除的标准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通过分析法文本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例外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则结合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困境与不足提出观点,并且随后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