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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在本地区内,以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等为法律依据,立足该少数民族地方独特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民族现状,对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变通规定的权力。本文发现,过去对以上所指的立法变通权的研究多是从国家立法层面入手,简单地将变通权框定为一种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用来适应民族特殊性的公权力。但本文认为,权力来源于权利,立法变通权是少数民族群体固有的权利在法律制定上的表现,是这个群体表达政治诉求的有效途径,既是民族地方人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又是作为人民应当享有的权力,具有权利与权力的双重属性。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是宪法授予该地方人民权利在立法上的体现,也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尊重与补偿的体现,解决了国家法律在具有差异性的民族自治地方适用的局限性,对其进行研究不仅能够协助实施法律法规和完善该权利,同时也能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抓好乡村振兴历史机遇,增强民族地区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发展,实现好各族的共同繁荣发展,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进行研究,并具体分为如下三个部分来阐述:首先,本文介绍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基本理论。通过对我国多民族背景下立法变通权必要性的分析厘清其定义,同时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核心词汇阐述其三大特征:民族性、自治性和变通性。同时探讨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依据,阐述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应遵循的法制统一原则,尊重少数民族传统习惯原则,实践经验法律化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原则。其次,本文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不足之处及原因。通过对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和芷江侗族自治县的相关实例进行研究,从质量、人民参与意识、行政机关配合度和监督程序是否有效等方面阐述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不足之处,并分析了造成这些不足之处的原因。最后,本文讨论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制度完善问题。一是要树立正确的观念,明白该权来源于少数民族的自治权,是少数民族权利在立法上的体现,要正确认识和理解其法律依据,还要及时转变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观念。二是要加强民族立法技术,提升立法质量,明确变通权行使的机关、大力实施听证程序、改进立法技术及立法程序,同时健全民族立法和应用解释,切实做到以技术促质量。三是要强化立法变通的配套体制,健全立法变通权行使的审查监督制度,建立立法变通的指导制度,完善权力行使的相关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