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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发生后,加害人通过悔罪、道歉、赔偿等方式求得被害人的原谅,当事人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最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从轻或免除处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刑事和解起到了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修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裂痕的作用,从而有助于进一步促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刑事和解是一种新的办案方式,它是司法机关在新的形势下经过长期办案的摸索所总结出来的,它是当前贯彻、实施宽严相济政策的重要途径之一,对缓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特别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制定了详细的规定,并在实践中予以运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由于对刑事和解理论的研究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理论界对刑事和解有着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院对刑事和解也有着不同的规定,这给统一适用刑事和解带来了困惑,造成了混乱。因此,从理论上加深对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认识,尽快制定出统一的刑事和解规范,把刑事和解纳入程序化、正规化和法治化的进程,已是当务之急。本文本着上述目的,力图从审查起诉阶段的视角出发,对目前各地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完善措施。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概述。本文首先从学者对刑事和解概念的不同界定入手,概括出刑事和解的特点,然后从更狭义的角度,延伸出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定义。接着对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特征进行梳理、总结。第二部分,该部分主要通过目前我国各地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实践考察,来介绍各地适用刑事和解的一些基本情况,对各地在刑事和解实践过程中摸索出来的一些办法做出一个简单的评析。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主要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过于保守;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职能定位模糊;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处理方式不统一;检察机关缺乏对案件和解的配套措施等四个方面分析目前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难点部分。力图从四个方面对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适当扩大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要明确职能定位;完善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处理方式;完善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后续配套措施。本文通过分析目前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从而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研究提供有用的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