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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媒介、公民等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并要求其对工作中存在的不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的一种监督制度。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行政问责制是构建责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干部人事制度的需要,更是防治腐败的重要手段。从2003年的“非典问责风暴”至今,中国的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中央到地方,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为行政问责制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行政问责实践的范围也从“有错问责”向“无为问责”延伸。可以说,中国的行政问责制正从“风暴式”问责逐步走向制度化和常态化的轨道。然而,在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时,也暴露了其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问责客体不明确、问责的主体较单一、问责内容较狭窄、问责程序较混乱、问责官员复出欠规范。解决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完善行政问责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采用文献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行政问责法规和实践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从政治学的角度分析当前行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在借鉴国外行政问责制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完善中国行政问责制的思考。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和理论基础,包括行政问责制的定义、组成要素和理论基础;第二部分论述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深入分析行政问责制中存在问题产生的文化、制度、权限、法律法规因素,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的分析从行政文化、行政问责制各个要素、配套制度、以及西方的制度借鉴的角度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提出对策,这些对策包括了借鉴西方的行政问责经验、健全我国的法律制度、完善行政问责各要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