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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发展至今已有悠久的历史,且近年来有逐渐从合同领域扩展到非合同领域的趋势。其中向婚姻家庭领域立法的延伸是国际私法一个惊人的飞跃,本文主要研究意思自治原则在欧盟离婚领域的适用。随着离婚自由思想的深入以及人权保障理念的传播,欧盟作为“超国家”联盟,在跨国离婚愈发频繁,离婚法律适用规则杂乱无章以及他国涉外离婚立法经验的推动下,部分成员国提出制定统一的离婚法律适用规则,并主张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欧盟离婚法律适用。相较于传统的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等单一的准据法,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能够使得法律适用结果更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符合当事人心理预期,提高了法院的诉讼效率。最终,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12月通过《实行离婚和司法别居的法律适用领域加强合作的条例》(以下简称《罗马条例Ⅲ》),实现了部分成员国之间离婚法律适用规则的统一,意思自治原则得以在欧盟离婚领域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罗马条例Ⅲ》最为核心的原则,条例第5条第1款将主观连结点与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在保证法律适用结果确定性的同时还兼顾了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灵活性,能够有效地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现实困境。但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并非任意,该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第一,当事人选法的范围应受到限制并且条例明确规定不允许反致;第二,选法的方式必须明示,由双方签字并且注明日期;第三,选择的法律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时确定,在此之前当事人可以任意的更改;第四,当事人选法还受到公共秩序的限制。《罗马条例Ⅲ》第5条中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尽管已经相对完备,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外国法查明的问题和依然存在的法律规避问题等,但是《罗马条例Ⅲ》相对科学的立法模式和立法思维,对于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完善仍具有借鉴意义。将欧盟离婚法律适用的立法经验大体总结为以下几处可供我国借鉴的地方:第一,明确限制法条的适用范围;第二,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诉讼离婚;第三,明确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第四,在允许当事人选法的同时仍保留法院地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26条和第27条,分别规定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则,且规定协议离婚适用意思自治原则,而诉讼离婚则适用单一的法院地法。我国的涉外离婚法律适用规则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罗马条例Ⅲ》关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和涉外婚姻家庭法发展的实际状况,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涉外离婚法律适用规则。其一,应明确涉外离婚准据法的适用范围,说明第26条和第27条仅适用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而不适用于夫妻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其二,应明确法律选择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确保协议的实质有效性以及形式有效性;其三,赋予协议离婚以执行效力,减少“跛脚婚姻”发生的可能性;其四,软化诉讼离婚的连结点,这将大量减少当事人“挑选法院”的现象,也有利于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和结果的可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