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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对刑事案件的证据或者事实进行解释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情况说明”能够起到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证明案件部分事实、补强瑕疵证据、增强法官内心确认的作用。因此,情况说明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文分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简要介绍林某某故意杀人、抢劫的案情及本案中出现的情况说明的内容。本案中出现的情况说明有十余份,内容包括案件的侦破过程、抓获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情况、案发现场提取物证情况、三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对鉴定机构进行选择、没有提取到手机以及电子物证检测等情况。第二部分是情况说明对于本案起到的作用以及从本案中的情况说明反映出来的问题。情况说明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是对证据缺失问题进行解释、对证据瑕疵进行补强、证明侦查行为的客观性和合法性、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增强法官内心确信。本案中的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情况说明及其使用欠缺规范、容易增加法官误判的风险、容易成为侦查人员敷衍检察官和法官、掩盖其失职甚至是渎职的工具。第三部分是对情况说明在司法实践中的情况进行的调查。以笔者所在的C市W中级法院刑一庭三年内审结的案件中随机抽取部分案件,对情况说明的特点、趋势以及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情况说明反映出的特点:一是情况说明的出具主体特定(为侦破案件的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二是情况说明的内容具有狭隘性;三是部分情况说明具有稳定性,部分情况说明具有易变性;四是情况说明的出具具有被动性。情况说明是否可以作为证据采信,以及作为何种证据采信,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具有广泛的争议,笔者认为应该将情况说明作为一项单独的证据形式予以单列。情况说明的趋势:一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涵盖的内容和涉及的面越来越广;二是经济发展越好的区域刑事案件的发案率越高,情况说明在刑事案件中的数量也越多;三是案情越重大,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罚越重,情况说明的数量也越多。情况说明大量出现的原因来分析:侦查工作方面的原因是,侦查取证的客观条件所限、传统的侦查模式的束缚、侦查人员的侦查水平较低、侦查装备落后、警力以及警务保障不足;检察工作方面的原因是,检察机关没有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没有很好地起到证据过滤器作用,有效地排除非法证据;审判工作方面的原因是,没有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使得庭审流于形式,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导致法官对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过于信任,过度依赖情况说明。第四部分是关于合理规制情况说明的建议。要对情况说明予以规范,限制和减少情况说明的使用。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必须从全面、细致地搜集证据入手,建立现代化的侦查模式,提高侦查人员搜集证据的能力和素质,为刑侦工作提供充分的警务保障;检察机关充分行使法律监督权;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机制,法官秉承无罪推定的理念,坚持程序正义的原则;并取消一切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完善相应的立法和证据规则。